眩光控制
發布日期:2013-09-22
1、 為限制視野內過高亮度或對比引起的直接眩光,規定了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,其角度值等同采用CIE標準《室內工作場所照明》S 008/E-2001的規定。適用于常時間有人工作的房間或場所內。
2、 各類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(UGR)是參照CIE標準《室內工作場所照明》S 008/E-2001的規定制訂的。UGR最大允許值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,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根據附錄A計算。此計算方法采用CIE117號出版物《室內照明的不舒適眩光》(1995)的公式。
3、 室外體育場的眩光采用眩光值(GR)評價,GR最大允許值應符合
4、 由特定表面產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,通常稱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。它將會改變作業面的可見度,往往是有害的,可采取以下的措施來減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。
1) 從燈具和作業面的布置方面考慮,避免將燈具安裝在干擾區內,如燈安裝在工作位置的正前上方40゜以外區域。
2) 從房間表面裝飾方面考慮,采用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。
3) 從燈具亮度方面考慮,應限制燈具表面亮度不宜過高。
4) 從周圍亮度考慮,應照亮頂棚和墻,以降低亮度對比,但避免出現光斑。
5、 本條等同采用CIE標準《室內工作場所照明》S 008/E-2001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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